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于金明与姜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明,姜佑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于金明。委托代理人夏青,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明与被告姜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45减半收取10072.5元,由原告于金明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