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关永良,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被告胡金峰,男。被告佟玉娇,女。被告姜柏,男。被告王海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银芝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佟呼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