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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关永良,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被告胡金峰,男。被告佟玉娇,女。被告姜柏,男。被告王海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胡金峰、佟玉娇、姜柏、王海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通辽市常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银芝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佟呼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