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良梁与王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梁,王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雁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许良梁。被告王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梁与被告王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良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