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密常玺等与公维梅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常玺,杨杰,公维梅,贲焕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密常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杰,男,1995年1月10号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公维梅,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贲焕彬,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原告密常玺、杨杰因与被告公维梅、贲焕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公维梅所有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公维梅所有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