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钟丽萍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萍,帛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钟丽萍,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萍与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