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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红建、陆建龙与朱建兵、张足红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建,陆建龙,朱建兵,张足红,袁国海,朱如建,王建军,张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建。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足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如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上诉人唐红建、陆建龙与被上诉人朱建兵、张足红、袁国海、朱如建、王建军、张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泰黄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唐红建、陆建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红建、陆建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唐红建、陆建龙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红建、陆建龙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