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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中宇煤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中宇煤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北寨村。法定代表人焦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中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乔家庄村西南。法定代表人马玉文。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井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中宇煤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