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卢明与郑志广、安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郑志广,安艳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卢明,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住沈丘县。被告郑志广,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沈丘县。被告安艳飞,男,汉族,1987年9月9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十五楼A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9469120。负责人王锟,经理。本院在审理卢明诉被告郑志广、安艳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明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