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风信用社与孙一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风信用社,孙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保字第1号申请人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风信用社,住所地:雷州市。代表人吴远泉,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孙一峰,男,(身份证号码:×××418),汉族,住雷州市。申请人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风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一峰座落在雷州市调风镇调风圩延西路西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雷CQ字第××号)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风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一峰的抵押房地产,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一峰座落在雷州市调风镇调风圩延西路西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雷CQ字第××号)进行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柯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克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