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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华、赵罗兰与被告赵海燕、赵景文、赵学文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华,赵罗兰,赵海燕,赵景文,赵学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于晓华,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赵罗兰,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赵海燕,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赵景文,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赵学文,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华、赵罗兰与被告赵海燕、赵景文、赵学文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