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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绍明与党玉华、范锡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明,党玉华,范锡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绍明。委托代理人侯吉萍,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玉华(曾用名戚广杰),现长泰监狱再押。被告范锡利。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绍明与被告党玉华、范锡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