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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程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祝继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