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强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743号罪犯罗强,又名:罗华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强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罗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