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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峨眉山市双福镇净居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峨眉山市双福镇净居村六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2013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王丽(系原告杨某某母亲),女,出生于1992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峨眉山市双福镇净居村六组。负责人:李如刚,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峨眉山市双福镇净居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