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段爱国、李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段爱国,李若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爱国,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万科洋浦花园小区4栋4门2608室,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5911040618。被告:李若娜,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万科洋浦花园小区4栋4门2608室,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50614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段爱国、李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8.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