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01号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德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00万元的资金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严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报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