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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01号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德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00万元的资金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超彩钛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严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报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