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知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卫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37号原告马卫,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作家,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崔刚,经理。原告马卫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金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卫的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卫诉称,原告马卫系重庆市作协会员,多家文化公司签约作家。2013年12月27日原告马卫在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花费24元购买了被告济南出版公司出版的《中考现代文阅读突破》(ISBN:978-7-80710-376-9)一书,发现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经原告马卫同意在该书第19页署名刊用了其《拒绝施舍》一文。原告马卫认为,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经原告马卫许可,擅自刊用其文章,用于商业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马卫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在进货及销售该书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起诉时,原告马卫的稿酬标准及目前市场通常的稿酬支付标准、两被告的侵权情况及图书发行量情况,要求其承担4000元的侵权损害责任并赔偿原告马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马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马卫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支出2024元(即书费24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60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承担。原告马卫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被告济南出版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据2、《中考现代文阅读突破》书籍(ISBN:978-7-80710-376-9),证明该书第19页署名刊登了《拒绝施舍》文章,约1100余字);证据3、2013年12月27日购书发票1张,金额24元;;证据4、2011年4月7日《新民晚报》B06版数字报纸及网易截图,证明原告马卫涉案文章发表在《新民晚报》及网易网络;证据5、2015年4月7日委托代理合同及2015年5月25日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2000元。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对原告马卫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结合原告马卫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7日原告马卫在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花费24元购买了被告济南出版公司出版的《中考现代文阅读突破》一书,该书在第19页署名马卫刊用了《拒绝施舍》一文(约1100余字),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与原告马卫签订合同并支付稿酬。2011年4月7日《新民晚报》及网易网络曾刊登了原告马卫的《拒绝施舍》文章。《中考现代文阅读突破》中刊登署名马卫的《拒绝施舍》和《新民晚报》及网易网络刊登作者为马卫的《拒绝施舍》,文字内容基本一致。2015年4月7日原告马卫与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在2015年5月25日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马卫作为《拒绝施舍》文章的作者,其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经原告马卫的许可,编辑并出版了涉诉文章,且未向原告马卫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马卫的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应当承担赔偿马卫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马卫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和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024元共计6024元问题,结合被告济南出版公司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综合认为原告马卫主张的数额偏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500元,对原告马卫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马卫无证据证明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在销售含涉诉文章的《中考现代文阅读突破》书籍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原告马卫要求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马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