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雯、人民陪审员卢俊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蓝桦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9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仅几个月后双方就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原、被告一起到广东打工。2000年双方一起回原告家过春节,到旧历正月初十被告提出要再次到广东打工,当时原告没有一同前往,过了一个月原告才到广东,后原告在广东的东莞市常平镇建福电子厂找到被告,见面时被告说她生病,原告把当时身上仅有的700元钱全部交给被告去看病。被告还要求把结婚证也给她,因当时结婚证放在老家,所以没法给被告结婚证。后来双方各自在不同的单位打工,平时极少来往,2001年春节被告没有与原告一起回家过节,原告过完春节后再到广东找被告时,被告就不理原告了,之后原告就没有再去找被告了,双方从此也没有再联系,直至今日,双方已分居了1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3)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可力村委会于2015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何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家中父母不知其住址及联系方式的事实。(4)兴业县龙安镇旺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何某已经十多年没有音信,不知去向的事实。(5)广州南沙澳美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多年的事实。(6)证人滕某甲进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已经十多年没有来往的事实。(7)证人滕某乙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已经十多年没有来往的事实。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9年2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起到广东打工,开始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各自在广东不同的单位打工,夫妻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01年8月原告再次到被告打工的单位找被告时,被告不理原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之后原告就没有再主动去找被告,被告后来什么时候离开原打工单位,去向哪里,原告均不知道,双方从200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三个多月恋爱后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婚后仅两个月双方就到广东不同的单位打工,期间,双方又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婚后共同生活仅有一年多时间即开始产生矛盾,2001年8月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将满1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蓝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卢俊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