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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观光五金标准件厂与敖卓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观光五金标准件厂,敖卓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观光五金标准件厂。住所地:阳江市。投资人:谭瑞洪。委托代理人:谭邦华,该厂员工。被执行人:敖卓企,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观光五金标准件厂与被执行人敖卓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秋明应履行支付货款2186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敖卓企的所有财产被本院另案[(2015)阳城法执字第558号]查封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敖卓企的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