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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筠连县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分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分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自强里1层8号。法定代表人肖方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云,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筠连县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筠连县煤都大道24-26号。法定代表人母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筠连县城南煤都大道26号。代表人母光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道金兴南路25号33-3幢1楼17号。法定代表人母光利,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筠连县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分公司、四川省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29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税长富执行员 罗晓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中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