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郝×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4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男,28岁(1987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郝×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后持该卡通过POS机套现、ATM机取现以及在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等地消费的方式透支,至2014年9月19日,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64385.84元;广发银行自2014年10月起多次以电话方式对被告人郝×进行催收,至2015年2月5日仍未归还,后被抓获(家属已代为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付×、杨×、赵×的证言,被告人郝×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破案经过、毒检送检流程表、授权委托书、报案申请、证明、广发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广发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户籍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违法所得已退赔,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