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2008年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处罚500元;2015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杰、秦学、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经营的车中车汽车修理部,明知杨某某欲用毒品到游戏厅换钱玩游戏,仍为杨某某提供1小袋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杨某某拿到毒品后,到游戏厅换取400元钱用于玩游戏。2015年1月22日,杨某某将购买毒品的500元钱付给冯某某。2015年1月23日,民警抓获冯某某时在其身上搜出1小袋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晶体。2015年2月4日,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克。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辽阳市公安局上缴毒品情况表,行政处罚决��书,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