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立斌与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家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斌,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家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王立斌,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陈德福。被告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家园。负责人康凤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斌与被告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家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斌负担。审判长 崔景凤审判员 孙 琳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