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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杜恒,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5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周建男,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裴德成,黑龙江省櫆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3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高明,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杜恒、被告人周建男及其辩护人裴德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华远龙湾小区18号楼1-102室被害人宋某某(男,56岁)家,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宋某某家2台电视机(共计价值为人民币3+564元)、人民币2+400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左杜恒、吴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2、2014年9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柒季城小区76-1-201室被害人郭某甲(男,30岁)家,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郭某甲家2台创维牌电视机(共计价值为人民币5+194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1台创维牌电视机并返还给被害人郭某甲。3、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利民东二道街学院小区2号楼6单元102室被害人姚某某(男,61岁)家,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姚某某家2块雷达牌手表、手镯(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0+225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左杜恒、吴某卖掉,赃款被挥霍。4、2014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路边伺机盗窃,趁被害人闫某某(男,40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爱马仕牌腰带、泉源御酒2瓶(共计价值为人民币3+576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腰带等物品已返还。5、2014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赵某甲(男,40岁)停放在路边的尼桑牌轿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土地使用证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6、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卢某某(男,48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太阳眼镜(价值为人民币1+722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眼镜已返还。7、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城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董某某(男,39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手表(价值为人民币912元)、登记证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手表已返还。8、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秦某某(男,41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太阳镜、香烟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9、2014年10月1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松北区莲花渔村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郭某乙(男,26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贵宾卡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0、2014年10月15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曹某甲窜至哈尔滨市双城市“红宝石宾馆”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田某某(男,45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人民币40+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11、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华苑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吕某某(男,57岁)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轿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警官证、警服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12、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黑龙江省肇东市17道街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苑某某(男,40岁)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BOSS牌皮包(价值为人民币1+722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亦无辩解意见。周建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建男到案后,全部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窃取的赃物予以返还,此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周建男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积极主动为办案人员提供线索,抓捕同案犯。恳请法院对从轻处罚。曹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被动参与,系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所获赃款全部返还。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华远龙湾小区18号楼1-102室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宋某某家2台电视机(共计价值3+564元)、现金2+400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左杜恒、吴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2.2014年9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柒季城小区76-1-201室被害人郭某甲家,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郭某甲家2台创维牌电视机(共计价值5+194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1台创维牌电视机并返还给被害人。3.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吴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利民东二道街学院小区2号楼6单元102室被害人姚某某家,趁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姚某某家2块雷达牌手表、手镯(共计价值20+225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左杜恒、吴某卖掉,赃款被挥霍。4.2014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路边伺机盗窃,趁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爱马仕牌腰带、泉源御酒2瓶(共计价值3+576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5.2014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尼桑牌轿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土地使用证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6.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太阳眼镜(价值1+722元)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7.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城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手表(价值912元)、登记证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8.201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太阳镜、香烟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9.2014年10月12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松北区莲花渔村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郭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贵宾卡等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0.2014年10月15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曹某甲窜至哈尔滨市双城市“红宝石宾馆”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现金40+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11.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华苑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轿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警官证、警服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12.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窜至黑龙江省肇东市十七道街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牌吉普车内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车窗射碎,将车内BOSS牌皮包(价值1+722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左杜恒共计实施盗窃犯罪12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2+211.5元;被告人周建男共计实施盗窃犯罪9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50+828.5元;被告人吴某共计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1+383元。被告人曹某甲共计实施盗窃犯罪1次,盗窃金额4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于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曹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四被告人返还了大部分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扣押赃物、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返还被害人警官证、警服、登记证、土地使用证、贵宾卡、行驶证、太阳镜、电视机及现金4万元。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7月以来,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呼兰区发生多起砸车玻璃、爬楼盗窃案件,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先后确定该案件为左杜恒等人所为,并立案侦查。于2014年10月17日将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抓获;被告人曹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左杜恒,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靠山。2005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建男,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4-13号。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吴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5-1号。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王岗村。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05)呼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左杜恒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千元。5.吸毒人员掌控信息表:吴某于2013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6.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价鉴刑字(2014)第298号、第366号鉴定结论书:被盗手表、腰带等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1169.5元;被盗雷达牌手表、电视等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6588元。7.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公(刑技)鉴(法物)字第(2014)656号鉴定书:经检验左杜恒DNA,与在松北区前进家园内血迹STR分型相同,似然率9.15×1019++。(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和左杜恒是男女朋友关系。左杜恒经常晚上和吴某出去,去干什么我不知道。左杜恒管周建男叫二哥,左杜恒一般会带些东西回来。我有一张信用卡是和左杜恒一起使用的,昨天他整了1万多块钱存到卡里了,余额1.2元,我把这笔款全部退回。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呼兰区经营哈尔滨源涛汽车租赁公司,黑A136**瑞丰商务车是我们公司的车,是2014年10月15日周建男和曹某甲来租的车,曹某甲是担保人。(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14日凌晨发现我南京路华远龙湾小区18号楼1-102室被盗窃了,后窗被撬开。丢失一块玉牌,花15+000元钱买的,两台电视机一台夏普、一台T**,一块鸡血石子料,一串金佛挂坠项链,链子上有珍珠和玛瑙,一块西铁城手表,软中华香烟四五盒,现金2+400元,全是1元面值的,外面用报纸包着。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1日14时左右,我回到我家利民东二道街学院小区2号楼6单元102室,发现家里窗帘都被拉上了,门被人在里面反锁,一楼南侧阳台西侧窗户被撬开,后来检查发现家里被盗了。丢失两块手表,一部照相机,一个集邮册,一只银手镯,总价值48+700元左右。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我家住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七季城79-1-201。2014年9月14日早上,我回到家发现我家阳台窗户被撬开,我家丢了两台创维电视,一台42寸的、一台49寸的,还丢了一台笔记本电脑。4.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30日凌晨2点多钟,我将白色的丰田吉普车车号为黑ABP0**号停放在道外区二十道街方远滨江国际路边。6点多出来的时候发现副驾驶和后风档玻璃被砸了,放在车内机动车登记证及发票,一条棕色爱马仕腰带,一件黑色蒙特利尔夹克衫丢了,还有两条大重九香烟,两到四条软中华香烟,两瓶泉源御酒,两瓶玉泉和谐清雅白酒丢失。5.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30日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托斯卡纳路边,我的车被砸了,是黑色的尼桑天籁轿车。车内的两本房照,两本土地使用证,一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商执照,两本记账本丢失。6.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日早上,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碎了,丢失了三个太阳镜,其中一个是保时捷品牌,2013年花2+950元买的,一本行驶证,一件衣服,一盒荼叶。7.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日早上5点10分在呼兰区志华商城10号楼楼下我的绿色丰酷路泽吉普车被盗窃,丢失了三本车的登记证书,还丢了一块假的男士卡地亚手表,现金2800元-3000元。8.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日早上8点多,我发现我的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坏,丢失一份买楼的手续,车辆登记证书,保险手续,还有两条万宝路香烟,还有几条外国烟。停车的地点是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和松浦大桥交叉口江亭华府小区楼下。9.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2014年10月12日晚我把我的白色丰田吉普车停在了松北区莲花渔村合城小区路旁,10月13日早上发现左后侧车窗被砸碎,车内有颗钢珠,丢了一个黄金叶子,2014年花2+000元在道里买的,黄金熊猫纪念币2014年花3000元买的,三四十元现金,10世罕见泉水票,每张200元,一张身份证,六七张银行卡,一张黑色松雷贵宾卡,一张辉煌擦鞋贵宾金卡,百味坊美食卡。10.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6日8点30分左右,我发现我的丰田吉普车被砸了,丢失4万元现金。1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7日早上七点多,我发现车内丢失一件警服大衣,警官证,两盒烟,一盒黄鹤楼、一盒软中华,一张洗车卡,我的车是黑色大众朗逸。车停在南岗区西华苑附近。12.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6日23时,我发现我停放在肇东市17道街北清华名苑门前的白色丰田吉普车左后车窗被砸坏,车内两条软中华香烟,还有几盒散装香烟,一个黑色的BOOS皮包及包内的票据、欠条、房照、土地证被盗。(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左杜恒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5日晚到16日凌晨,周建男开着租的灰色商务车拉着我和曹某甲去了双城、宾西,在双城我们把一台白色丰田吉普车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碎,偷了车里的4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我分了1.18万元,曹某甲分得1万元,剩余的都给周建男了。在宾西我们砸了一台灰色马自达轿车,偷了3+400元,我们三人每人分了1+000元,剩余的400元作为油费和过路费了。2014年9月末快过十一的时候,周建男开车拉着我到道外区,具体地点不知道,砸了一台白色丰田吉普车,偷了一些车辆手续,一条腰带还有一些烟,还有两瓶白酒,烟和白酒我俩平分了,车辆手续,腰带都给周建男了。还在呼兰利民开发区砸了一台黑色天籁轿车,车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是一些房照和土地证等手续。2014年10月2日晚到10月3日凌晨,周建男开着白色捷达轿车拉着我,在呼兰的南京路附近砸了一台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偷了几盒外国品牌的烟,还有太阳镜和车辆的手续。烟我们平分了,车辆手续都给周建男了;在呼兰区志华商城附近砸了一台绿色丰田吉普车,偷了好几本车辆手续,还有一块手表。车辆手续和手表都给周建男了;在市里道外砸了一台白色丰田吉普车偷了两、三个太阳镜和一盒茶叶,还有一本车辆行驶证。我和吴某入室盗窃是从2014年二三月份开始的,一共盗窃了五六次。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呼兰南京路的一个小区里的一楼,我把窗户撬开后我俩进屋的,偷了两台电视,2400元现金,都是1元的纸币,用报纸包着,还有几盒香烟,还有一些东西我记不清了。钱我俩平分了,电视让吴某拿去卖了,卖的钱平分了。2014年六七月份左右,我和吴某在呼兰镇兰河新城撬开了一个二楼的窗户,偷了一台电视卖了1+000多元,钱我俩分了。还在学院路的柒季城偷了两台电视,一台大的和一台小的,一共卖1+000多块钱,我俩平分了。10月份左右在学院路一家盗窃时,偷了两块手表,一个相机,还有一个银手镯,手表和相机让吴某卖了。2014年10月2、3号我和周建男开周建男的白色捷达车在呼兰区学院路的路口两边的小区砸了10多台车,车型大概有尼桑天籁、奥迪轿车A4、尼桑吉普、汉兰达、别克、起亚,再有就记不清了,偷了几盒烟、衣服、茶叶、还有20多元零钱。烟和茶叶我俩分了。还砸了一个白色吉普,偷了一个男士提包里面有七八元钱还有身份证等。钱我俩平分了,包我留着,身份证又放回车里。2014年10月份我和周建男一起开周建男的白色捷达在呼兰前进砸了一台宾利车,偷了一兜子钓鱼竿给周建男了,还砸了一台黑色凌志吉普,偷了两条软中华,一条乳白色长白山,两袋茶叶和三四十元零钱,东西我俩平分了。还砸了一台红色天籁,偷了二三十元零钱,一个女士太阳镜,一小袋糖,还有一台不知道名字的黑色轿车,偷了一些文件。还砸了一台白色汉兰达偷了一副钓鱼用具,一个给车充气的气泵,都给周建男了。还有一个比亚迪的吉普车,偷了五六盒大云和玉溪,一个男士太阳镜。还砸了一台白色霸道偷了两盒硬中华,两盒大云,十七八元零钱。还砸了一个不知道名字白色商务车,偷了一个男士太阳镜,三四十元零钱。2014年10月份我和周建男开的周建男的白色捷达车在呼兰区南京路利民开发区砸了一个白色霸道,里面有个男士的包有一盒软中华和两盒硬中华。2014年10月份我和周建男开周建男的白色捷达在松北东北虎林园附近砸了一个黑色汉兰达车,偷了9+000元钱。钱我和周建男平分了。我和周建男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下了公路大桥往右转的开发区,砸了一个黑色现代轿车,偷了一个三星899手机,两盒茶叶,二三十元钱。手机给周建男了,茶叶平分了,钱我要了。又砸了一个不知道名字的黑色轿车,偷了一个带镜头的相机,300元现金。相机周建男要了,现金给我。还砸了一台白色丰田霸道,偷了八盒555烟和九盒硬中华烟。2014年10月16日晚上,我和周建男在肇东砸了一台路虎,偷了一个破手机,四五盒中南海,二三盒硬中华,手机给周建男了,烟平分。还砸了一个白色霸道,偷了几盒黄鹤楼、大云、玉溪、中华烟。又在哈尔滨机场路附近,砸了一台黑色天籁,偷了两条软中华。还砸了一个白色霸道,偷了两个铜狮,一个石头印章,一个麒麟,都给周建男了。还砸了一个白色丰田霸道,偷了两个半条的黄鹤楼、三盒牡丹、一件外衣。还在一台黑色车上偷了一个警官证和警服。2014年10月份,我和周建男在松北区砸了台丰田吉普车。我记得有几张会员卡,黄金叶子和纪念币我没看见,会员卡给周建男了。2.被告人周建男的供述和辩解:我和左杜恒(绰号“大龙”)一起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在半个月前的一天夜里,他就说最近也没钱说要去外地干活。他当时对我说“咋能来钱快”,我当时就说:你去抢劫和砸车玻璃去啊。他说:那就试试吧。我们在呼兰区学院路砸了一台本田CRV洗车,从车内拿走电子狗、千斤顶、两个手包。在松北区前进村世茂大道砸了一台丰田霸道车,从车内拿走了3+000元钱现金。在松北区南京路靠近松浦大桥的一个建筑工地里砸了一台长城吉普车,从车内拿走了一套内衣、行车记录仪、电子狗、手包等物品。2014年10月16日夜里10点左右,我和左杜恒在肇东市具体位置记不清了,砸了2辆车,一台丰田霸道汽车,拿了两条中华烟,还有一台轿车,具体刑型号记不清了,拿了黄鹤楼苏烟、南京等几盒散烟。又在南岗区西华苑附近一台门没锁的轿车里拿走了一件警服和一个警官证,还有几盒牡丹香烟。我负责开车找比较黑适合作案的地方,他负责下车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我们把盗窃来的财物平分。在我家找到的手机是肇东砸车玻璃偷的,那个VERTU手机是路虎车里的,车里好像还有几盒烟,具体什么烟记不清了。那个黑色大的手机是砸的一台白色丰田吉普车,车里还偷了那个BOOS男士包,包里有一些票据让我扔了,还有几盒中华和大云香烟。那块卡地亚手表是今年10月初我和他一起在呼兰志华商城附近砸了一台绿色丰田吉普车偷的,当时还偷了三本车辆登记证书。五个眼镜也都是我砸车玻璃偷的,具体偷哪台车里的记不清楚了。爱马仕腰带是今年9月末快过十一的时候,我和左杜恒在道外区二十道街附近,砸了一台白色丰田吉普车偷的,还偷了车辆登记证,几盒烟和两瓶白酒,其它的手续和物品也都是我和他一起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所得。2014年10月15日晚到16日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左杜恒和曹某甲从呼兰出发走哈同高速去的宾西,砸了具体几台车我记不清了。在往阿城去的路上左杜恒说有一台车砸了3+400元钱,我们三人每人分了1+000元,400元作为油费和过路费了。到了阿城砸了几台车,分给我一个气泵。到双城砸了几台车,左杜恒和曹某甲回来说有一台车里有4万元钱,我分了1.82万元,左杜恒分了1.18万元,曹某甲分了1万元。2014年9月30日晚上,我驾驶白色捷达车和左杜恒到道外区十二道街路边,左杜恒用弹弓把一辆丰田吉普车车窗射碎,将车内机动车登记证、爱马仕皮带、两瓶酒盗走。在呼兰区托斯卡纳路边,将一台尼桑吉普车车窗射碎,将车内房照、土地使用证等物品盗走。2014年10月2日晚上,我和左杜恒到道外区北七道街把一辆丰田吉普车车窗射碎,将车内的行驶证、三个太阳镜盗走。在呼兰区志华商城将一辆绿色丰田吉普车车窗射碎,将车辆登记证书、一块手表盗走。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份左右,在南京路别墅区附近的一个多层楼房,我和左杜恒从一楼的客户进去的,窗户是他撬开的。室内是一个一层和二层连接的复式楼,我俩偷六盒白酒,使用礼盒装的每盒一瓶,他拿走了一盒白酒,我自己喝了一盒白酒。2014年4月份左右,在南京路一个多层,我和左杜恒撬开窗户进的一楼,偷了1+400元钱,还有一台46英寸的TCL电视,电视卖了400元钱。钱被我俩平分了。2014年六七月份,在学院路一个多层,我和左杜恒爬到了二楼,他撬开窗户。我俩偷了400元钱,还有一副黄金耳环,钱平分了,耳环每人一只。2014年8月份左右,在学院路附近的一个多层,左杜恒撬窗,我俩进了一个一楼,偷了两条硬中华烟,四条软中华烟。我俩把烟分了。还偷了两台电视,都是创维的,一个大的一个小的,还有两个皮盒红酒,每盒两瓶,我俩每人分了一盒,还有一瓶白酒和一瓶红酒,白酒让我扔了,红酒喝了。烟和电视都卖掉了,我一共分了1+300元。2014年9月末,在南京路一个多层,我和左杜恒撬窗进了一、二楼和复式,偷了一双黑色里面有白色毛的皮鞋,黑色的酷派电话,还有两瓶茅台酒,佳能相机,两件皮衣,都给左杜恒了。每次都是用螺丝刀敲窗户,今年10月份我和左杜恒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的一个小区内,把一楼的窗户撬开,进去偷了一个相机,两块手表,一个银手镯,还有其它的一些东西我记不清了,东西都让我挂网上卖了。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6日晚上六点钟左右,周建男领着我去租的车,是一台商务车。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开车到宾西了,他就让我和左杜恒下车,左杜恒就领着我往小区里边走,走到一排车的时候,他趴在一个车门拿手电筒照着往里看,我问他干啥呢,他说找人。然后我们接着走,我走在他前面,听见后边哐当一声,我看到他砸一台车玻璃,进去偷了3+400元钱,还有一些材料,我分了1+000元。当天在宾西砸的车,有大众轿车、奇云轿车、现代轿本田吉普车,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车。偷了两个气泵,九盒玉溪烟,三袋茶叶,还有一些零钱。当天晚上我们还去了双城,开租的灰色面包车去的。一共砸了六台车,第一个砸了的黑色尼桑,偷了一盒茶叶,40多元钱,还有两盒硬中华烟。第二台是在一个宾馆门口,砸了一个丰田吉普,偷了一个修车的工具包。第三台砸了一台白色吉普车,偷了4万元钱,我分了1万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杜恒、周建男、吴某、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左杜恒、周建男盗窃数额巨大,吴某、曹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左杜恒、周建男、吴某系主犯,曹某甲系从犯。案发后,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四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返还了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建男、曹某甲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曹某甲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杜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被告人周建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伟平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侯 志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博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