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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罗铁军与谢双文、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铁军,谢双文,李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罗铁军,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谢双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李建红,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原告罗铁军与被告谢双文、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喜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铁军、被告李建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双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双文于2013年4月3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并且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双文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由被告李建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双文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被告李建红辩称,原告诉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双文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李建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并且不接原告电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谢双文向原告罗铁军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谢双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建红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是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6个月,因此被告应从2013年10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双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铁军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建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谢双文、李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