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瑞兰、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枭,15岁;次子李硕,8岁。婚后原被告于2007年从小辛庄村购置五间平房及院落一处,2010年又在荣庆家园小区购置了楼房一套。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双方在北京做生意并添置房产。2008年因做生意的辖区开发拆迁,原被告只好关闭生意回家,回来后在沙城租房居住。2010年搬至楼房,原告无工作也挣不上钱了,被告给他人开车挣钱。原告在被告同意下学跳舞,原告是有些着迷但被告却又反对原告的做法,时间一长,被告就一反常态不时找原告的毛病。被告不信任原告了,所挣的钱也不给原告了。夫妻间的感情出现了矛盾,语言上也无法沟通了,被告的性情也发生了变化,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进行谩骂和殴打,将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于2013年9月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带着孩子仍在娘家居住并打工。被告不但挣钱不养活孩子,还时常到原告打工处找事,无奈原告只好在外地漂泊打工至今。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只能再次起诉离婚,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协议书三份、收条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小辛庄五间平房及一处院。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荣庆家园7号楼5单元502室并有房屋贷款未还清。被告辩称,我依然没有放弃原告,在开庭前我还让孩子跟她说让她回家。第一次起诉说我性格暴躁,现在又说我们婚后感情很好,说明原告是说谎的人。说我不管孩子,事实是孩子们都跟着我,我关心家庭也顾家、顾老人、顾孩子,原告的父亲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我从北京回来后,老丈人一直跟我生活,我还帮过原告的大姐、二姐。自从原告分开后,小辛庄房子的出租费她大姐欠我的钱都由原告拿着,我还还房贷。在此期间,原告父亲把我打骨折,我还在家待了三个月,养楼、养孩子的钱都是我掏的。我们在小辛庄平房住的时候,原告说她腰疼,想去跳舞,我跟她说我封建不让她跟男的跳,一开始每天晚上去,后来早上也去跳。原告买了手机跟别人发短信,我是封建男性,因此与原告生气,后来原告的父亲走了,原告也走了。我一直让孩子哄她回家,截止到开庭前我还让孩子哄她回家,到现在我认为我俩的矛盾还可以调解。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怀来县东八里乡王李房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村里房屋为被告父亲李生成所有。2、怀来县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7张,证明被告被原告父亲打伤所花的医药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枭,××××年××月××日生育次子李硕。婚后共同财产有小辛庄五间平房及一处院、荣庆家园7号楼5单元502室。原告与被告生气后离家出走,后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为家庭而努力并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原被告之间因缺乏充分的沟通而产生矛盾,造成原告离家出走,但被告李某仍然积极努力希望与原告武某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及时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