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一×与高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times,高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高一×,学生,现就读于辽宁科技大学。委托代理人王秀媛(原告母亲),农民。被告高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与被告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二×下落不明,故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二×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