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李清君、赵红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李清君,赵红芬,牛志洪,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李清君。被执行人赵红芬。被执行人牛志洪。被执行人李超。以上两人委托代理人李清君。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清君、赵红芬、牛志洪、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1041.53元,已执行2000元,还剩余201041.53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