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执字第0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黄宏江、陆裕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黄宏江,陆裕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97-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集镇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玉亮,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宏江。被执行人陆裕官。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黄宏江、陆裕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泰姜张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宏江应偿还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8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1%计息);被执行人陆裕官对黄宏江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当地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谈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于分期付款时间跨度较长,离案件执行完毕尚需时日,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张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