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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孙猛、燕红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孙猛,燕红玲,山东信必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保民,行长。被告:孙猛,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燕红玲,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信必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50号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告孙猛、燕红玲、山东信必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