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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章利与韩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利,韩敬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陈章利,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韩敬华,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利与被告韩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陈章利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