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章利与韩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利,韩敬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陈章利,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韩敬华,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利与被告韩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陈章利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