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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金福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金福荣。委托代理人张禄明,村组织推荐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8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钱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76。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案件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艳艳审判员  李希艳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