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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伙风文与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伙风文,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生,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云川,济阳曲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宝,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伙风文与被告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伙风文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伙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伙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伙风文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