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秀与谢琤、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谢琤,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8号原告:张秀,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琤。被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诉被告谢琤、被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为56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张秀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