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87-2号申请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维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户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