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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慧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