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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桑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桑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雷云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杰,该单位职工。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法定代表人:于忠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市桑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于桑,经理。原告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桑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神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侯 洋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