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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包头市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王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津达线缆有限公司,王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231-2号申请人包头市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平,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津达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宏平价值332288.82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