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纪维诉陈惠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维,陈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上诉人纪维因与被上诉人陈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纪维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2015年1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纪维诉陈惠一案,纪维诉称其与陈惠是母女关系,陈惠为办理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五条15号8间房产返还手续,要求纪维出资出力,为此陈惠自愿签署《赠与书》,将房产赠与纪维一半,并对该《赠与书》办理了公证,同时纪维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了受赠公证。现诉请判令陈惠继续履行《赠与书》的义务,并协助将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五条15号(即3幢)的权属证书登记至其名下,产权为其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