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旭、王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旭,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8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盛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桂芹,大吴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梅,大吴计划生育服务站法规员。被申请人韩旭,农民。被申请人王蕊,农民。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韩旭、王蕊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5月30日生育第二胎子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4)000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韩旭、王蕊征收社会抚养费132904元,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韩旭、王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李小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韩旭、王蕊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韩旭、王蕊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第二胎的违法���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对证人的调查笔录、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韩旭、王蕊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4)000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