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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910郑鹏程与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程,郑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10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程,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郑永军,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执行郑鹏程与郑永军(2014)滨滩民初字第02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郑永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郑永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35幢4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桐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人民陪审员  梁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