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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293号原告李×,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魏×,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案后经本院通知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