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293号原告李×,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魏×,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案后经本院通知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