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现年14周岁。双方经常因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产生矛盾,现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恳请法院判决我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现年14周岁。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矛盾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己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后双方因家庭责任问题导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夫妻双方如果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