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真利与雷万美、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利,白建,雷万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刘真利,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建,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万美,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真利与被告白建、雷万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真利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真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真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真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