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张麦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25-2号原告周某某,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0025-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账号XX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张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婆合信用社账号为XX的存款予以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账号XX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婆合信用社账号为XX的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