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峻龙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峻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9号起诉人曾峻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学秀、江祚穆,北京市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曾峻龙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深(福)房预买字(1998006)第b4387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价值为622800元,办理香珠花园d栋707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针对涉案房产,起诉人曾于200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起诉人交付d栋707房屋产;2、被告立即向起诉人办妥d栋707房屋产房产证,并赔偿迟延办证违约金;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02年1月21日作出(2001)深福法房初字第2583-25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虽被告与起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被告在与起诉人签订上述合同前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公证,故也是有效的合同。由于该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前且购房人已入住房屋,故起诉人请求被告交付香珠花园d栋707房产的理由不成立。基于同一理由,起诉人请求被告立即办妥上述房产证的理由也不成立。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起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被审理且被判决驳回。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系重复诉讼。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曾峻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