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港支行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天益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港支行,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天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金良,王维,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28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港支行,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鑫港园商业街35号,负责人李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津沽路与劳动道交口,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天益加油站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劳动道南口,法定代表人王清,经理。被执行人李金良。被执行人王维。被执行人王清。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天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金良、王维、王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林审 判 员 田崇林助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