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春阳与李云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阳,李云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黄春阳。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阳与被告李云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阳于2015年5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春阳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春阳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艳人民陪审员 雷瑞强人民陪审员 朱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