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愉与郑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愉,郑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愉,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宏文,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未执行标的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宏文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