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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晨与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李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27号原告:张晨,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震,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与被告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